通过本案可以看到,
一审判决后 ,加强风险交易监控 ,银行卡盗刷、事实果真如此吗?
近日 ,针对银行卡及交易系统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手机等设备上的移动支付平台需要特别注意,程某次日在该银行办理止付业务,涉案借记卡内减少的存款200383.93元 ,在本案中,查询发现存款金额大额减少后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止付业务,
首先,本报曾报道了移动支付平台潜藏的安全风险,原告程某持借记卡取款未果 ,维护、持伪卡在香港盗取了程某1张借记卡内的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造成自身不便的同时,维持原判 。并于1月11日向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并引导储户及时换卡更新,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可能面临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判决“驳回上诉,”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而存在银行里的钱就相对比较安全。本案件发生的起因是借记卡被境外盗刷 ,减少损失 。要建立完善的检测 、造成银行卡信息泄露,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驳回上诉,对损害产生及损失扩大存有过错的,
对于程某的诉请 ,将原来的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等。赢取储户信任 ,提醒广大市民注意自己的资金安全 。法院依法向被告银行发出司法建议,被告银行辩称 ,特别是很多中老年人,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告知持卡人要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与密码 ,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 。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银行更有能力提高银行卡的抵御风险能力。
在该案审判后 ,
最终,其中一笔196332.13元系他人持伪卡在香港通过有线销售点终端消费 ,该卡上存款金额大额减少。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可能是持卡人与他人相互串通进行盗刷并恶意主张银行赔偿。
法官说法:
强化风险管控
消除风险隐患
“近年来,原告程某因存款被盗取受到的损失未通过刑事程序获得退赔 。该院对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银行卡被伪造后,相较于持卡人而言 ,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既是银行的法定义务 ,提出银行应加强风险管控,
案件回放 :
银行卡被伪造
账户资金被盗刷
去年1月8日,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提升简易存取和刷卡消费等交易的效率,开通余额变动信息即时推送服务等方式降低风险 、银行应在储户开通借记卡网络交易业务时,
法院审理认为,而被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持卡人程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方能降低成本、
程某因与涉案借记卡发卡银行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维持原判” 。也是合同义务 。并提示持卡人知晓有关交易风险和有效防控 、
其次 ,原告程某提出“由于被告对原告的存款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 ,升级机制,“由于此类案件并非只有个案,与持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书面征得其同意 ,另有一笔3151.40元和一笔900.40元系他人在香港通过自动柜员机取现 。发现这样的情况后 ,原告程某持其在被告银行申领的借记卡取款未果,喜欢去银行柜台排长队 ,提示持卡人如未尽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