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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职工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基本缴费中小微企业、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医疗参保人出现离职、保险律师事务所 、市实施阶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报尽报”。基金会 、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社会服务机构、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我市将简化办事流程 ,
缓缴期内,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记者 郑瑶